知县相当于现代一个县的行政长官,即县长或者县委书记。知县,在古代又称为“县太爷”,这个官职始于唐代,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到了宋代,该职位正式被称为“知县”。这个官职在明清时期的官品属于正七品,该官位的职责主要是掌管与处理该县的政经军,还要处理民事纠纷等事务,升迁途径主要为科举选拔。
知县,在元代时,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沿袭宋代的知县制度,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清代时,理论上的知县任期为三年,升迁主要是知州、知府、主事和同知等。
宋代普通县的长官为令,重要的大县则出朝廷任命京官担任县令,称为知县事,简称“知县”,地位比普通县令高。
但此时的“知县”为中央官吏,只是暂时管理县事,后期知县的设置逐渐增多,取代县令成为地方官名称,至元明清时成为县级长官的专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