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6条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不受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
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没有主张权利,意味着仲裁时效已过。
这种情况下,虽然仲裁时效已过,但是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只要单位没有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抗辩,劳动者依然有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