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证据不能进行编辑、剪切、转移等操作,比如手机录音,不应当转移到电脑或刻到光盘里,应当保留手机里的原始音频。其次,录音内容需要清晰,能够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双方身份与借款情况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从以上规定看,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