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是指古代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强调道德和道德教化在治国中的作用,通过倡导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
德治的发展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终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德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