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退: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