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2、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3、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 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二手房违约到底谁负责
第一、逾期过户的法律责任
假设二手房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同样不影响合同效力。买方有权请求卖房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协助买方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逾期交房的损失计算
二手房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房未依约交付房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逾期交房的必须承担责任,买方主张按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结合本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和涉案房屋具体位置,确定最后的逾期交付违约金额或损失赔偿的,应该予以保障支持。
第三、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户口问题提出法律诉讼,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买房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在买房以卖方逾期迁出户口的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第四、盗卖房屋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范围内,擅自将他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善意受让该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五、卖方违约和继续履行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