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遗嘱的话,那么按遗嘱进行继承分配,无遗嘱的父母,子女,配偶均为第一继承人,按人均分。咨询当地公证处。拿到继承公证书以后,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直接改为子女(继承人)的名字。和普通房产的继承一样处理。
若属征地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需先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市国土局补交出让金,再由继承人带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继承的注意事项
1、在继承房产时,要携带公证机关所开出的继承权公证书与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开具房产所有权转移相关手续。
2、遗嘱人如果有设立遗嘱而分财产的,也应当办理公证。遗嘱者去世以后,遗嘱受益人必须携带公证机关所开出的遗嘱公证书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前往房地产相关机构进行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接受赠与房产者,要携带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与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携带双方共同办理赠与相关合同,以及房产所有权证或者契证前往房地产机构进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办理房产公证时除了要证明遗嘱,赠与书或者委托书等合法法律行为,能在在遗嘱人,赠与人或者委托人所住地进行办理公证,其他证件要到房产所在地方进行办理相关公证。
5、经过公证证明以后办理房产所有权移动或者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的,应该在出具公证书之日开始二个月之内,前往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申请。如有逾期提出申请者,必须向房地产相关机构说明理由,房地产相关机构证实以后会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