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2、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4、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5、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6、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民法典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民法典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