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亲结婚为无效婚姻吗?
《民法典》生效后,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而结婚的,无论是否生有子女,一律无效。一方申请宣告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宣告婚姻无效,并同时就财产、未成年子女问题做出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应该怎样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三、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1、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2、二者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近亲结婚属于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需要解除,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形成的原因不同,请求权人不同,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