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同4篇

2022-10-22 05:28 范文百科 3873阅读 投稿: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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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项目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开发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 万元,期限为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信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空军部队施帐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是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_______。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所经历的时间。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结束的期限。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空军部队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______万元的项目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8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开发项目建设;

  3-3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确定为年利息百分之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的同意。

  4-2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4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5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6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帐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次提取;

  6-3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4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5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次还款,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______

  6-6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__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的,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工面,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8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并归还。

  第七条 帐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帐户进行监管。

  7-2 帐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以偿债基金帐户直接划拨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帐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_____的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金必须存入该帐户,帐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帐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帐户;

  7-4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帐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贷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____项目工程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____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5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6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通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房地产项目合同(2) | 返回目录

  委托方: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土地的转让。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项目业主,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资或转让合同。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指标的审批工作,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资或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与投资方签订的针对本项目整体合资或转让合同总金额(不论何种形式)的(居间方开具正式合法发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与项目业主签订合资或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包括定金),居间费按该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在_________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土地项目的业主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_________天(自本合同签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30%的赔偿。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共贰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居间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房地产项目合同(3) | 返回目录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  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   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    平方米;

  (6)地下面积:    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   。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

  6.1.3 等。

  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

  7.2     ;

  7.3     。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   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责任

  9.1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9.2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9.3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9.5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9.6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9.7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9.8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责任

  10.1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10.2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10.3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10.5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10.6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3  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2   乙方违约责任

  11.2.1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

  1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11.2.3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条件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延期履行的协议。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文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附图、附表、交接手续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甲方:

  住所:开户行:

  账号:   

  年月日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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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下称甲方)

  地 址:

  受托方: (下称乙方)

  地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代理销售物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深圳市 区 路开发 层住宅 栋,命名为 。房地产证号为:

  二、经协商,甲方同意将该项目委托给乙方独家策划代理销售。(委托清单附后)。

  三、委托方式

  乙方负责全部的策划及销售工作。甲方承担相关的宣传推广费用。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入伙之日起。

  在委托期限内,所委托的物业都须通过乙方进行销售,甲方不再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销售。在委托期限内成交的委托清单内的物业,甲方均应支付乙方代理费。在委托期限届满后三日内,乙方从现场接待中心撤离,并将有关销售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

  五、费用

  双方同意乙方取费由策划费和代理费两部分组成。

  (一)策划费

  双方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策划费为人民币 元整。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 万元,在乙方达到70%的销售率后三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另外 万元。如果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不能完成70%的销售率,则乙方退回已收取的策划费用。

  (二)销售代理费

  1、在委托期限内,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50%以下,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支付代理费给乙方;(销售率=销售成交面积/委托面积)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50%-60%之间,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2%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60%-70%之间,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3%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70%-80%之间,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5%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80%-90%之间,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6%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如果乙方的销售率在90%以上,则甲方按销售总额的1.7%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上述代理费率均是按结算时所达到的销售率全程计费。

  正式发售的条件为:取得预售许证,售楼处、样板房装修完毕,售楼环境规划建设完毕,其它销售工具准备完毕。

  2、代理费双方每周结算一次,结算范围为本周内销售成交的房号。结算时先按总销售额的1.2%结付销售代理费。委托期限结束时,根据最终的销售率,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销售代理费的比例,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如超出约定的支付期限达10日以上,则每天应追加应付销售代理费总额的0.5%给对方作为违约金。

  3、销售成交标准为:客户已交来规定的足额定金并签订认购书。

  4、乙方收到甲方付来的销售代理费后,应向甲方开据票据并自行交纳有关税费,甲方不代扣税费。

  六、买卖合约签订及款项收取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对外销售。

  2、双方同意认购书由甲方和客户直接签订,定金由甲方直接收取并向客户开据收据。

  3、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甲方与客户签订,房款也由甲方直接向客户收取并开据票据。

  4、客户已交定金后要求退订的,视客户退订之理由由乙方决定是否没收。若有未退或没收之定金,甲乙双方各得50%,若有退订的情况,则乙方也应退给甲方相应的代理费,退订的情况不计入代理业绩。

  七、广告、策划及销售人数

  1、本项目广告推广预算(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告的设计、发布费用及有关的宣传资料的设计、印刷费用,不含样板房、售楼处、工地包装等费用)为总销售额的2%-3%。,即约人民币 万元。

  2、乙方负责编制广告计划并委托专业广告公司进行创意设计,广告稿经甲方签认可后由乙方负责安排媒体刊登。

  3、乙方派驻现场销售人员不低于5人,其中包括销售经理1 人、营业代表4人;另派项目经理和策划师各1人,负责项目的全程策划和跟踪。其薪资、奖金、加班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所派销售人员于进驻现场前需经甲方面试认可。

  八、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确保本项目符合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规定,并应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2、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完善的销售代理委托文件。

  3、甲方与购房客户签订买卖合约后,因合约条款引起的纠纷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4、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广告推广预算和第二款的广告计划支付相应费用,导致销售进程及计划受阻,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对本项目代理销售工作尽善尽责,同甲方进行多方协调和沟通。每周举行一次销售工作会议,定期向甲方提供详尽的销售情况分析报告。 2、负责项目的销售策划、包装宣传、广告推广及软性炒作等方案的编撰。

  3、协助甲方做好现场包装及其相关工作。

  4、协助甲方落实售楼处、模型、样板房、展板等准备工作。

  5、充分利用原有客户网络销售。

  6、安排优秀销售人员进驻销售现场。

  7、安排客户与甲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8、负责向客户催交房款。

  9、协助客户办理入伙手续。

  九、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约,须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还须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十、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分歧,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如最终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附件:

  1、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2、委托房号清单。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0 月 日签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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