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湘电集团公司 乙方:湘潭公司
为保证甲方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维修质量和效率,提高客户满意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就零星维修工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维修工程内容
维修工程内容分为房屋防水维修和其他零星维修两类,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项目,具体以书面委托函(委托函格式附后)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维修的项目,以书面委托函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在乙方施工完毕后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施工、维修人员到位,并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施工、维修内容。
2、乙方负责跟踪项目的施工,并于施工结束后通知甲方验收。
3、乙方有义务对承接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并对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无偿返修责任,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工程验收交付后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
4、乙方有义务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自觉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采取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行解决施工照明并保证用电安全,制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甲方的安排与施工协调。
6、乙方有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与施工场地及周边的整洁,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建筑垃圾与渣土、生活垃圾等运输、工程、生活污水和噪音排放的申报工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乙方有义务采取恰当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公共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由于乙方施工措施不当造成污染、侵损、破坏周围地下管线、公共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堵塞排水管网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有义务承担与其施工、维修工程有关,或其施工、维修工程进行期间,或其施工、维修工程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导致的损失、费用、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保障甲方免负该责任。甲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否受雇于乙方,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乙方须保障甲方免付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9、乙方对其不具有施工、维修资质或能力的工程,应如实向甲方反映,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验收要求:须甲方、业主、物业(如果有)共同签字确认,签字程序由乙方办理、甲方配合。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结算办理完毕后,开具经甲方认可的合格发票并办理完相关付款手续后,甲方按结算总金额的95%支付,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协商返还。
2、甲方预决算员审核的价款中均已包含完成该项工程所需要的: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费、安全防护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维保期间的所有费用。
六、结算要求与结算方式
1、结算要求:
(1)乙方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凭合同约定格式的书面委托函和甲方现场施工员签证的工程量办理结算,逾期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由乙方按¥1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结算计算审减额大于乙方送审额10%以外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同意甲方可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部分审计费用。
2、结算方式:
(1)土建部分:执行20xx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
(2)安装部分:执行20xx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3)维修部分:执行20xx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4)主材:价格以施工同期市场信息价格为结算依据。
(5)人工工资:土建部分61元/工日,装饰部分72元/工日。
七、质量保修责任
1、屋面防水维修的质保期限按该维修房屋主体的质保期限执行。
2、其它维修项目及本合同未约定的质保期限的项目按相关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施工、维修人员到位,或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施工、维修内容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如果乙方累计三次未能及时安排人员到位,或累计三次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施工、维修内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如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和谐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交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价格审核部门负责人:
价格审核部门经办人:
年 月
2 年 月 日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