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悟空君推荐此问题由我为大家进行解答。这个问题是有关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劳动者可不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而被单位予以以此为要挟的问题。这个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即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关系,甲方有协商的权利,乙方也有提出自己合理正当要求的权利,所以不存在甲方优于乙方的说法。
工作地点变更合法吗?
在这个问题中,大家争议的焦点是,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到其他地址工作,而乙方不愿意前往,甲方是否违法。从《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角度来看,甲方因为工作需要,对乙方提出工作地点变更的要求是合法行为,但如果未经乙方同意强行命令则就违反了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性,则就是违法行为。
如果乙方不同意前往咋办
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前往其他工作地点的要求而乙方不愿意前往,甲方一方面可以了解调查乙方不愿意服从的原因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如果是主管不服从单位的管理,那单位就可以发出报道通知,要求乙方按时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上班,如无故违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是客观原因,如不方便回家照顾老小、因为特殊原因现在无法离开当地等原因,那我们可以协商达成,或者乙方予以一定的便利条件,使乙方放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想法达成共识前往,反之就只能协商赔偿费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发生纠纷,双方互不相让怎么办
如果在此问题中双方一件分歧较大,任一一方可以依法向当地管辖权的人民调节机构申请民事调解或者工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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